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年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三、申请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宗教活动场登记申请。
2、受理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补正:申请信息有误或缺少要件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修改补正。
(3)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 局长办公会决定
5、告知
(1)即时告知相关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返回材料。
(2)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归档
六:办理地点
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418室
七、办理机构
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联系电话:0453-58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