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寺观教堂筹备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06月14日通过)第十五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宗教团体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
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设施。
三、申请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办理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6.经费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7.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8.需要提供规划、建设、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宗教活动场登记申请。
2.受理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补正:申请信息有误或缺少要件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修改补正。
(3)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3.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实地考察
4.决定:局长办公会决定
5.告知
(1)即时告知相关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返回材料。
(2)公示、送达、归档
六:办理地点
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418室
七、办理机构
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联系电话:0453-58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