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名称: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二、设定依据 1988年3月14 日,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规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当地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四、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六、申请材料 本人所在党支部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或证明,内容包括转至的党组织及党费缴纳情况。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453-373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