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生育审批》
日期:2019-06-27 发布人:卫生局李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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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名称:再生育审批
二、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主体
东宁市卫生健康局
四、实施对象
东宁辖区的公民。
五、申请材料
1 | 再生育审批表 | 原件2份 |
2 | 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3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4 | 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 照片3张 |
5 | ⑴.如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原件1份 |
⑵.如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 原件1份 | |
⑶.如再婚夫妻的,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 原件1份及复印件 | |
⑷.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如果长期、多次、多地流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当事人承诺书。 | 原件1份 |
六、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453-36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