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申请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办理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填写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五、办理机构:商务和口岸局
六、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事程序:申请——审查——备案
九、联系电话:0453-366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