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日期:2019-06-27  发布人:住建局张琪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63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办理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加盖开发单位公章)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注:复印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提供副本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登记)。注:复印名称和图两页,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名称和规划图两页,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
6、工程施工合同(住建局招标办备案)。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
7、商品房预售方案。加盖开发单位公章
其中包含附件:楼盘表、回迁明细、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表、政府控制房证明。
8、测绘成果(需由住建局测管股审核,并提供数据包)。提供原件
9、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蓝图)注:有规划局审核章,测绘公司公章
10、物业用房审批手续(须由住建局物业办审核确认)。
11、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单位公章
1项、7项制式表格可到dnspfba@163.com邮箱中下载,密码:dn123456
期限:
三、受理环节:
当场或五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四、审核环节: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准备以上11份申报材料后向住建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当场或五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补正材料。
3、予以受理的,由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上受理申请。未在该系统中注册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先行注册,再进行受理申请。
4、开发企业网上申请后,由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上传必要材料,并向住建局外业人员提出现场勘察要求,外业人员现场勘察项目,符合标准的填写现场勘察表并拍摄现场,将勘察结果返到窗口。
项目申请标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40%,形象进度多层建筑主体封闭、高层建筑主体施工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5、窗口人员将业务发到主管局长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发送到缮证环节,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开发企业。审核未通过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到企业。
6、审核通过后制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知企业领取。
六、办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自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4号令,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74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 无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3. 同1-1,1-2,1-3,1-4
4. 同1-1,1-2,1-3,1-4
5. 同1-1,1-2,1-3,1-4
6.无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7. 同1-1,1-2,1-3,1-4
8. 无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9. 同1-1,1-2,1-3,1-4
10.同1-1,1-2,1-3,1-4
七、办理地点:
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南厅,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  30;下午:1:30—5:00
九、联系电话:
0453-368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