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六周岁以下(含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的公民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或母姓。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的扶养人姓氏和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婴儿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时,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准确填报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儿童出生落户,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是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2.父或母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卫生部门提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或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并出具亲子鉴定文书后,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户籍室(派出所)申请婴儿出生登记。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办理出生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父母结婚证;父母(或一方)的户口簿。
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单独立户)。须提交如下材料:父母或监护人申请;父母军官证、结婚证;父母部队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依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婴儿父或母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队)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
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11点30
下午1点30-5点
联系电话:
奋斗派出所: 3622260
光明派出所: 3621011
三岔口派出所: 3731110
老黑山派出所: 3771004
大肚川派出所: 3761057
绥阳派出所: 3721257
道河派出所: 3751194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