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日期:2019-06-27  发布人:住建局张琪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341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材料: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施工单位(含人防专用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3 .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单建人防工程)
三、申请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防发[2015]43号) 第五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和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依据: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改)2、《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订)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字第[2003]18号)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五、办理地点:
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南厅,住建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  30;下午:1:30—5:00
七、联系电话:
0453-363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