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姓名变更更正

日期:2019-06-27  发布人:公安局姜琳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920

姓名变更更正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5.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得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不得有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18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及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队)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

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5

联系电话:

奋斗派出所: 3622260

光明派出所: 3621011

三岔口派出所: 3731110

老黑山派出所: 3771004

大肚川派出所: 3761057

绥阳派出所: 3721257

道河派出所: 3751194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