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日期:2019-07-01  发布人:教体局高媛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94

校车使用许可

受理机构:东宁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具有校车资质资格。

办理流程:1.开始;2.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3.受理,材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材料齐全的进行下一个环节;4.审核;5.发放校车标牌或不准予决定书。

办理材料: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原件5份 A4纸,加盖公章。2.校车查验记录表 原件1份 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民警盖章的密封袋、查验单上要有车辆照片和民警签章。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复印件A4纸。4.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复印件A4 纸。5.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复印件A4纸。6.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无犯罪、吸毒 行为记录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1份。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复印件A4纸。8.校车运行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运行方案复印件1份,复印件A4纸。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早8:30-11:30下午13:30-17:00

是否收费:

办理地址:东宁市东宁镇北河沿东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理电话:0453-8987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