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

日期:2019-07-30  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蒋程利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804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牡丹江市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监督管理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四)受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粮食、盐业制售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贯彻落实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方药品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依职权范围监督管理进口中药材。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承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国家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开展对外知识产权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指导所属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