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办发〔2018〕55号
中共东宁市委办公室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市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宁市委办公室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东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2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黑编办〔2017〕 68号)和《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以及偏离公益目标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坚持激发活力、规范监督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试点先行、利益保障原则。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选择试点先行推进。如国家后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严格按国家配套政策执行。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失衡问题,将人力、社会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范围。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以及虽未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但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
(二)区分情况分步推进改革。根据经济效益状态,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予以转企改制,要创造条件,给予政策支持;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在2020年年底前撤销,条件成熟的也可以提前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在2020年年底前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对公益类单位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剥离一批,或将单位与其他经营类单位整合推进改革。
(三)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四)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准确核查债权债务。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稳步将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自主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着力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六)严控人员编制。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控人员编制,现有空编一律收回,不得新进事业编制人员。认定为事业企业“双法人”的,要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转制为企业。
(七)妥善安置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人员安置工作作为改革的重要问题,优先考虑,妥善处理。在摸清摸准摸透改革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区分情况针对性研究制定安置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三、相关政策
(一)国有资产管理
1.转制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产挂账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转制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
3.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4.转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人员安置
1.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衔接
1.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可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制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衔接办法,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转制前已离休人员所需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由转制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四、市直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步骤
改革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改革文件,明确改革分工,启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2018年10月底前)。主要工作是:
(一)起草《东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及改革工作步骤,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后报牡丹江市编办备案。
(二)组织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自下而上”梳理,提出“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经营类单位、其他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4类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台账,确定改革时限和改革方式。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启动涉改单位改革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第二阶段:完善配套政策,适时开展培训(2018年11月—2018年12月)。主要工作是:
(一)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精神制定出台我市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改革单位及人员切身利益。
(二)对涉改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由机构编制、财政(国资)、人社、工商等部门进行政策辅导。
第三阶段:启动市直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2019年1月—2020年12月)。主要工作是:
(一)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单位,要予以撤销。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三)对公益类单位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剥离经营职能,或将单位与其他经营类单位整合推进改革。
五、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市事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 日常工作由市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改革的主体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风险防范等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按职能分别牵头,工商、国资、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其他事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改革工作。市场监管、住建、国土、科技、林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要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涉及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有关机构编制政策的统筹协调,负责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1.按照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
2.负责提供各类别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据。
3.负责“双法人”事业单位认定。
4.负责办理转企撤销单位事业法人注销与事业编制核减,以及相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政政策的统筹协调, 负责改革过程中资产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1.按照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
2.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生产经营能力或潜力情况梳理;对企业化管理单位进行认定。
3.研究制定涉及改革单位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4.负责改革单位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核确认、资产核实、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离休人员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6.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财政方面问题,负责相关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三)人社部门负责有关人事社保政策的统筹协调,负责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政策和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制定等工作。
1.按照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
2.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的具体办法。
3.负责研究制定人员安置政策。
4.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人事社保方面问题,负责相关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四)工商、国资、税务部门负责改革有关工作的协助配合。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双法人”事业单位认定;国资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认定、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情况认定等工作。税务部门与涉改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做好税收筹划,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
六、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改革的主体责任,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等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保持党建工作连续性。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事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依职能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中共东宁市委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