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11月2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112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1121-2019年11月25日 3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1924

2019-11-21

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1924

关于东宁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东宁市绥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慧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区域内本项目主要包括场地平整、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管线综合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4156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2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产生的设备冲洗水等经隔油沉淀后用于场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基础工程、装卸材料等产生的扬尘,应文明施工、洒水降尘,封闭运输、常冲洗车辆;运输车辆、施工机械选用优质设备和燃料。运营期保持路面干净,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部分综合利用,其余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交通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4a类排放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1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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