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批在居民小区非经营商品房申请办理经营执照

您提出的关于《 严格审批在居民小区非经营商品房申请办理经营执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非商品房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申请手续,避免“空架子”公司的问题
自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激发市民创业激情,降低创业成本,对商事主体登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即实行轻准入重监管的政策。在这种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减材料、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背景下,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规定允许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所以从登记方面来看只要提供“住改商”证明文件是可以登记的。二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除极特殊情况,不会启动实质审查。
二、每隔一年对上一年的注册业户进行排查,是否存在经营问题
1、当前监管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自2014年开始取消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目的是强化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3、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配套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来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用以影响商事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以信用约束机制促企业诚信自律。
三、 前期工作
1、2018年我局联合税务部门清查并吊销、简易注销长期未申报年报、无经营活动、空地址空架子的僵尸企业254户,个体4604户。
2、通过年报通知引导“僵尸户”办理注销登记,共办理企业68户,个体120户。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我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已列为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排查假地址,空地址的问题。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向社会公众宣传《物权法》和“住改商”有关规定,提高公众对“住改商”的认知水平,积极指导创业者完善登记手续,指导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责任,提高“住改商”登记效率、质量。
3、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与职能部门间协同监管,形成合力,防止“住改商”经营者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