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12月23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122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1223-2019年12月27日 5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东阜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1933

2019-12-23

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1933

 

关于东宁东阜源木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东宁东阜源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东阜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工业园区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352m2,库房1建筑面积为372m2,库房2建筑面积为688m2,办公室建筑面积为210m2,锅炉房建筑面积为81m2,门卫室建筑面积为123m2。生产车间内设置卧锯、多片锯等生产设备;锅炉房内部设置一台0.35MW生物质热水锅炉,为本厂提供冬季用热。本项目建成后,年加工木材10000m3,供热面积为1766m2,年燃烧生物质燃料177.61t。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冬季排入锅炉房内设置的污水储罐,定期外运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置一台0.35MW生物质锅炉,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0m高烟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切割工段设置集气罩,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未被集气罩收集的粉尘通过室内重力降尘及车间洒水降尘后,经过车间排风系统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对锅炉灰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锅炉房内的封闭灰渣仓库,定期拉运出厂,外售综合利用,不做长期堆存;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卫生填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锯末、板边等废弃物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不做长期堆存;锅炉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采用合理布局减振、封闭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 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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