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试行稿)

各镇、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东宁市所有农村饮水井、集中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网工程。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与镇村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签定工程管护责任书,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委会负责管理工程的运行。

第三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个人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保障所有受益农户享有生活用水权利,要根据受益人口多少及供水距离长短情况,确定供水次数和供水时间。在保障日常吃水的前提下,要综合利用,考虑灌溉、建筑、消防用水等。要单独设置消防阀门及水管,为应急或临时供水提供便利。

要积极宣传节约用水,有条件的村可安装IC卡水表。要加强对私自用自来水浇田园的查处力度,防止个别户供水时间内用自来水浇园田地造成其它农户用水困难。村委会可通过村民代表会的形式制定相应村规民约,对私自用自来水浇园田地行为加强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经济条件好的村,经村民代表会同意,可免收水费。

电业部门要及时为饮水安全工程调整电价,保证饮水工程用电与居民同网同价,降低供水成本。

第六条 各镇可根据目前村屯人口少,无人愿意承包管理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以镇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站,配备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查维护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各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服务站可以以个体形式组建,镇政府负责对饮水服务站进行监管,但不负担饮水服务站日常费用,饮水服务站自负盈亏。各村根据现有工程数量和受益人口情况,与饮水服务站签定管护合同,并适当给予服务费。必要时物价部门可参予确定服务定价。饮水服务站要微利经营,政府要扶持饮水服务站良性发展,任何部门不能以各种明目,向饮水服务站收取税费。

第七条 各镇要对所辖各村屯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施行严格的日常监督。各村屯要保证现有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决不允许建成的水源井或水处理工程弃置不用;水处理工程要定时进行反冲洗,反冲洗周期为1015天一次,如效果不好适当调整为710天一次,保证处理后的水质达标。

各村的饮水安全工程要自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水源井水泵要定期进行检修保养,至少每年一次。要保持井房清洁,水处理设备水箱要每月进行一次清洗,防止出现二次污染。供水管网出现漏点要及时修复,不能长时间停水或供浑水。水处理厂房供暖要根据天气冷暖适时调整室内温度,出现井房内冻结管道或水处理设备冻结的情况,由工程受益村负责,及时进行维修。

第八条 村委会要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井房水处理厂房要指定专人负责,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物进入。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持证上岗。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九条  对安装消毒设备的村屯,管水人员应及时观察药剂的消耗情况,在药剂消耗后,及时添加药剂。计量泵由厂家调试完成后,村里不得私自调动。井室内应保持整洁,应勤通风,保持室内干燥,防止室内潮气过大,导致设备损坏。井室内除供水设备外,不得存放其他与供水无关的物品。雨季应注意排尽坑内积水,冬季应注意保暖,防止设备损坏。

消毒设备安装完成后,村屯不得私自拆卸设备,如因拆卸设备而导致出现的水质不合格等情况,应由村屯自行承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制度,由市卫计局根据各村供水水源情况和季节情况合理安排检测频次,正常情况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增加检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对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供水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管理,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依法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水源安全。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环保局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由环保局指导镇村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以地下井水为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半径应不小于50米,保护区内不能设置养殖厂、渗漏式厕所、堆放垃圾或有害物质。

低洼村屯地下井室如果经常性上水,造成地下井室内污水倒灌井中情况的,要设置水泵,安装自动排水电控装置,及时排出渗入污水,防止因此污染水井。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村委会负责水源工程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要做到 “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工程”;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工程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水源井和水处理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不允许非管理人员私自进入井房或开启设备。要防止极端分子破坏或投毒情况发生,也要防止小孩进入水房玩耍,在水箱内溺水或电击伤亡等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水务部门要会同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日常管护组织的领导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健立和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工程使用和维护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工程管护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新建工程不启用、水处理工程不定期反冲洗,造成水质不达标;不对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致使水泵掉落井下或卡在井中,造成损失或水源井报废;保暖措施不利,设备或管道冻害造成损失或长时间影响供水的;水质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养殖厂、建渗漏式厕所、堆放垃圾和有害物质的,交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