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宁市畜牧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2-27  发布人:姜颜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654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黑环发〔20202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畜牧兽医服务总站对2017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全面自查。在原有《东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东政办发〔201732号)基础上,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原有的禁养区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宁市2017年划定禁养区时采用的是规划区面积,为14.12平方公里,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数据作为参考,东宁实际建成区面积为9.42平方公里。因此东宁市建成区禁养区减4.70平方公里;

二、东宁市洞庭峡谷地质公园禁养区面积为156.44平方公里;

三、东宁要塞禁养区面积为0.22平方公里;

四、黑龙江东宁绥芬河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为23.95平方公里(其他需要纳入保护区范围);

五、东宁经济开发区禁养区(其他需要纳入保护区范围)面积为2.93平方公里;

六、东宁市划出禁养区面积共183.54平方公里。其他禁养区划范围以及面积均不变;

七、三岔口镇自来水已接入城市管网,水源地已经停用。大肚川镇水源地已改址新建,新的水源地区规划正在中;

以上所述事项,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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