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黑环发〔2020〕2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畜牧兽医服务总站对2017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全面自查。在原有《东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东政办发〔2017〕32号)基础上,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原有的禁养区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宁市2017年划定禁养区时采用的是规划区面积,为14.12平方公里,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数据作为参考,东宁市实际建成区面积为9.42平方公里。因此东宁市建成区禁养区减少4.70平方公里;
二、东宁市洞庭峡谷地质公园禁养区面积为156.44平方公里;
三、东宁要塞禁养区面积为0.22平方公里;
四、黑龙江东宁绥芬河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为23.95平方公里(其他需要纳入保护区范围);
五、东宁经济开发区禁养区(其他需要纳入保护区范围)面积为2.93平方公里;
六、东宁市划出禁养区面积共183.54平方公里。其他禁养区划范围以及面积均不变;
七、三岔口镇自来水已接入城市管网,水源地已经停用。大肚川镇水源地已改址新建,新的水源地区规划正在制作中;
以上所述事项,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