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915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牡政发〔2020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启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为有序启动和推进我市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落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通过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掌握我市人口变化和发展趋势,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东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摆上日程,切实将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按照省、牡丹江市文件要求,结合东宁实际,成立东宁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在20204月中旬前完成组建工作机构工作。

三、周密安排做好保障。一是落实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4月底前确保经费预算部分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二是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各镇、各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工作补贴,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市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具体实施。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关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抽调人员入驻人口普查办,向普查部门整理提供相关行政登记资料,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镇政府和城乡社区工作局、居民(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六、智能采集提高效率。一要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在普查员使用平板电脑或者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前提下,倡导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数据;二要推进资料共享,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流程加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七、严格规范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现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认真落实执行普查方案,健全普查全过程、各环节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防泄密。同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同时对在普查中出现的少报、漏报,工作不严谨等情况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东宁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