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

日期:2020-04-07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43
东宁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出入境管理大队)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一、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二、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的人员。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的人员。
三、团队旅游
参加文化和旅游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六、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除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一(三)、六(一)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须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无审批权的受理机关应当将材料及时转交给有审批权限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受理时限:3日;
二、不予受理时限:3日
居民因私赴香港、澳门定居审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四条。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
一、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二、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核部门;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
一、受理时限:3日;
二、不予受理时限:3日。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签发、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且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一(一)
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
五、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
六、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七、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八、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单位意见。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一(二)。
一、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且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受理时限:3日。
二、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外国人口岸签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公布)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文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第一条
一、有效普通护照;
二、填写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五条。
一、申请人抵达口岸时向口岸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对已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申请个人签证,可以在外国人入境前向口岸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对团体签证,可以在外国团队入境前向口岸签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口岸签证机构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并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经审查,口岸签证机构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口岸签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签发签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不予签发签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理由。
依据:《外国人口岸签证工作规范》(2004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第七条。
一、个人签证
到达口岸时及时办理。
依据:《外国人口岸签证工作规范》(2004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三、团体签证
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前3天受理,口岸签证机构在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后,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依据:《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境[2001]1584号)
普通护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公布)
一、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申请加急护照的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届满的;
(四)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无下列情形: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且属于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的情形。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
一、近期免冠照片1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六、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办理加急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具有紧急情况的相应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三条。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五条。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不予受理时限: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