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5月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5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578-2020年5月19日 7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绥阳国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08

 

2020.5.8

 

关于东宁龙宇加油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牡牡东环建审20209

 

2020.5.8

      关于东宁市黑瞎子沟金矿普查探矿权环境评价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010

2020.5.8

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208

 

关于东宁市绥阳国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东宁市绥阳国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绥阳国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开发工业园区本项目新增了100m3烘干窑4个,50m3烘干窑2个,使用2t/h生物质蒸汽锅炉供应生产,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及30m高烟囱。年生产杨木芯板条1000m3、年生产杨木芯板帘2000m3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用于锅炉房内洒水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2.0t/h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30m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要求锯边机、分片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物质蒸汽锅炉灰渣以及生物质锅炉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生产有机肥;锯边边角料以及生产车间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装置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8日

 

 东环建审20209

 

关于东宁龙宇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宁安市鹏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慧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龙宇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项目,拟建于东东宁镇城东、绥满高速公路东宁口岸连接线K44+158米处本项目建有2个50m3汽油双层储罐、2个50m3柴油油双层储罐,油罐总容积为150m3(柴油罐容积折半后油罐总容积为150m3)。项目建设后年销售汽油1500t,销售柴油1500t。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加油区地面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下油罐区及埋地输油管进行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油品泄漏污染地下水。对于隐蔽工程施工时应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罐区下游不超过30m处,建设20m深井进行水质监测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质量浓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5g/m3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油罐产生的底泥应按相关规定集中收集,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厂区限速行驶、设置禁鸣标识等降噪措施,西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满足2类标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8日

 

   东环建审〔202010

 

关于东宁市黑瞎子沟金矿普查探矿权环境评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鸿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浙江菲拉幕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黑瞎子沟金矿普查探矿权环境评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设矿区范围为:东经130°44′05″~130°47′19″,北纬44°12′59″~44°14′29″,勘查矿种为金矿,拟设矿区面积为9.2303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控制施工器械噪声,可将施工期噪声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拟设矿区内自建防渗旱厕,集中收集厂区产生的生活粪尿,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钻探泥浆在泥浆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及车辆行驶扬尘、施工器械燃油废气采取工作区域定期洒水降尘。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经自带消烟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弃土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卫生填埋。

5、做好生态环境防治措施。(1)场地清理;(2)施工结束后土方回填,恢复原有地貌;(3)临时占地区在施工结束后,应拆除泥浆池并回复临时占用道路及临时施工占地,恢复原有地形、地貌;(4)项目所建设临时设施如泥浆池、沉淀池、防渗旱厕等均应在施工结束后拆除,并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8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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