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所属栏目 部门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5-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机构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行政权力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双随机实施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局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按照我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职权确定抽查主体,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城市管理“双随机”抽查实行分级负责机制,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各自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结合辖区各自特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开展行政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六条 关于抽查对象及内容,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所列职权,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制定检查细则。

  第七条 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一般事项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一次不得少于市场主体名录总数的10%,频次不得少于2/年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市场主体,经局领导批准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要根据业务检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数量、违规违法案件数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比例)。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

  第九条 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每半年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对下半年名单进行“双随机”选取,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执法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通过抽签或其他随机等方式双随机选出。

  第十条 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双随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各分局及相关执法队、科室报局办公室及法制科将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在我局官方网站及黑龙江省信用平台(www.hljcredit.gov.cn)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