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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政务公告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9-10-21
  • 名称: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宁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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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宁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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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黑司通〔2019〕63号)、《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牡司通〔2019〕13号)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已上报的第一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东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东宁市粮食局)

2、东宁市教育局

3、东宁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4、东宁市司法局

5、东宁市财政局

6、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东宁市交通运输局

8、东宁市农业农村局(东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9、东宁市水务局

10、东宁市商务和口岸局

11、东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2、东宁市卫生健康局

13、东宁市应急管理局(东宁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4、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5、东宁市统计局

16、东宁市医疗保障局

17、东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东宁市政务服务局)

18、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9、东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东宁市绥阳镇人民政府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1、东宁市新闻出版局

三、东宁市本级依法受委托的执法单位

1、东宁市劳动监察和保障局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