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17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1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城区南环路排水防涝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0〕12号

2020-6-16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0】12号

 

关于东宁市城区南环路排水防涝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排水监测服务中心: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城区南环路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排水暗渠长1960米,规格为1.5 m×1.0 m,结构为钢砼矩形暗渠带盖板;雨水调蓄沉砂池1座(内部设备与沉砂池配套),其长40米,宽20米,水池深度3米;雨水调蓄沉砂水塘1座(内部设备与沉砂池配套),长25米,宽16米,水池深度2.8米;承插口钢筋混凝土管道d1000 mm,L=300m。施工总临时占地约为1200 m2。项目总投资999.27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就近的防渗旱厕解决;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内洒水降尘。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过程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加蓬盖,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期弃土采用自卸汽车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选择低噪声设备、实施局部围蔽施工,在施工场地设置隔声屏障、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购低噪声设备,搅拌机安装时采用软连接及密闭结构,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