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日期:2020-07-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48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东宁市急管理局法规股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涉及听证事项的;

 

3、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应当在执法决定告知和听证前,将拟作出的该执法决定送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务会研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法规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规股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八条  法规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法规股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承办科室对法规股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规股和承办科室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协调。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与信息化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