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26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黑龙江芬河帝堡温泉小镇观光旅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0】13号

2020.6.26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0】13号

 

关于黑龙江芬河帝堡温泉小镇观光旅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黑龙江禄源酒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黑龙江芬河帝堡温泉小镇观光旅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于黑龙江省东宁市北河沿村东侧1km处新建黑龙江芬河帝堡温泉小镇观光旅游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47766m2,总建筑面积为21595m2,本项目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总投资19691.7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设置防渗旱厕,集中收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粪尿,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隔油池及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为场地抑尘用水,不外排;施工期闭水试验废水集中收集,用于场地洒水降尘。

    运营期废水采取集中外运的形式运至东宁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待市政管网运行后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东宁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满足东宁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及车辆行驶扬尘、施工器械燃油废气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运营期采取安装去除率85%以上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饮食业单位的排放浓度2.0mg/m3的标准要求。

3、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弃土部分回填,剩余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妥善收集,由建设单位统一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堆放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卫生填埋。

运营期游客丢弃垃圾、职工生活垃圾放置小镇垃圾桶内,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饮厨馀及废油脂分类放置,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要求控制施工器械噪声,可将施工期噪声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通过张贴警示标语、宣传标语,加强宣传和管理,控制游客数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上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区域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

5、生态环境防治措施。(1)场地清理,植被恢复;(2)施工结束后土方回填,恢复原有地貌;(3)岛上设施应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以减少工程运营对鱼类的影响;(4)根据鱼类的洄游时间调整项目的夜间运营时间、景观灯开放时段等方式,降低光照对鱼类的影响。

通过采取完善的保护和恢复措施,使影响降低或减弱,继续发挥保护区功能,确保区域景观生态体系恢复稳定性不受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6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