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007175518 所属栏目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0-07-17
主题分类 其他 机构分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参保并有缴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0/月。失业补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招用,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且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20205月至12月,对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三、补助申领渠道

(一)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二)线下渠道。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四、补助审核发放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来自不同渠道的申请后,利用金保业务系统比对核验相关信息,审核通过的,按规定通过代发银行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审核不通过的,应将不通过的原因及时告知个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出现停发情形的,应在系统中办理停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比对力度,停发经系统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并承担相应后果。

五、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加强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有关待遇申领期限规定

失业补助金和农民工临时生活补贴申领期限截止到202012月末,过期停止受理。

 

 

             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