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008253734 所属栏目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8-2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机构分类 应急局 体裁分类 其他信息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东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东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东宁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

 

    第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股室(含二级机构,下同)负责各自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更新和传递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工作。

    第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审批制度。对拟公示的信息由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执法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负责汇总、编制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批后公示。

    第十条  各相关股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公开内容,经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审核、汇总,报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股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股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撒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个人持身份证、单位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查询和复印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相关材料,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