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
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二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七、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八、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章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牡丹江市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直管公房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七)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负责道路、桥梁、燃气、热力、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委、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管理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检查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市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行使住建领域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行使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车辆除外)、占压破坏道路及道路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环境保护方面、城市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户外牌匾广告(包括其它户外悬挂物)设置、门窗改建、店面装修等管理审批收费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与管理。为调控占道行为依法收缴占用道路管理费。负责固体废弃物倾卸和占道施工工地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城区冬季清运冰雪工作。负责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各建制镇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拟定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设立,并报市政府批准。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负责房屋与补偿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负责市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支持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府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行使。
2. 将市公安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上述部门建立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审批、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决定及时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上述部门。
2.与市公安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共道路路牙石以上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公共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公安局建立信息互通、管理执法衔接机制,全面加强对城市车辆停放工作的管理。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19年末,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年末实有17人,离退休17人;下设办公室、住房保障管理股、工程建设管理股、城市乡村建设股、人防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股共6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综合、机要、保密、宣传、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系统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机关和局属单位进行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和全市使用城建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负责全局重点工作的督办督查和专项督办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受理、协调和督办有关信访工作。负责全局宣传通讯报导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工作。工作人员4人。
(二)住房保障管理股。拟订全市城镇住房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购买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需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直管公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规划区域内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拟订、论证补偿方案。拟订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报市政府发布。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工作人员2名。
(三)工程建设管理股。拟订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实施建筑企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支持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府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管理等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工作人员2名。
(四)城市乡村建设股。拟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地下管廊(线),公共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内道路、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处理设施工作。工作人员3名。
(五)人防办(行政审批股)。拟订全市人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指导和检查全市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新、续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管理监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2名。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股。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城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送审、实施和解释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事前审核和事后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执法人员证件、文书档案,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内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城镇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垃圾、公共停车泊位、冰雪清除等工作。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占道,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及其它悬挂物等户外设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管城市道路占道费、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绿地占用费、绿化恢复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4名。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所属8个二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如下: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所属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
3 |
东宁市排水管理中心 |
2 |
东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4 |
东宁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中心 |
5 |
东宁市园林管理中心 |
6 |
东宁市城镇建设管理中心 |
7 |
东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
8 |
东宁市污水处理厂 |
9 |
东宁市房地产管理处 |
… |
…… |
第二章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章 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本年收入78,310.6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310.62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01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2,197.9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本年支出67,638.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8.30万元,项目支出66,670.36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869.90万元。2019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总额与2018年相比,增加56,821.33万元,增加168.67%,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专项和债券资金拨付较多和追加市政项目建设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0,502.37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82,247.83万元,增长996.39%,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专项和债券资金拨付较多和追加市政项目建设资金。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746.55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9,678.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0,564.06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60,377.25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499.94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8,432.2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2.82万元,占比为1.10%,节能环保支出1,179.88万元,占比为7.15%;城乡社区支出4,070.43万元,占比为24.67%;农林水支出1.40万元,占比为0.02%;住房保障支出11,065.42万元,占比为67.06%。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4.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调整。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7.1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调整。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71.6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调整。
(4)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年初预算为201.68万元,支出决算为1,179.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5.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项目建设。
(5)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56.58万元,支出决算为145.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0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变化和人员退休。
(6)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8.25万元,支出决算为176.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44.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支出有所增加。
(7)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98.75万元,支出决算为1188.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98.1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人员增加、追加项目建设资金。
(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规划和管理(款)城乡社区规划和管理(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9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增加会计科目。
(9)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年初预算为503.12万元,支出决算为1190.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6.5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项目建设资金。
(10)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68.0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项目建设资金。
(11)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年初预算为199.53万元,支出决算为190.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4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退休。
(12)城乡社区支出(类)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款)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项)年初预算为87.51万元,支出决算为91.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和工资上调。
(13)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16.4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项目建设。
(14)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4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扶贫经费。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棚户区改造(项)年初预算为6,456.65万元,支出决算为10,664.4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专项和债券资金拨付较多。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赁住房(项)年初预算为1.59万元,支出决算为251.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837.7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拨付较多。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1.7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专项资金拨付较多。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9.9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较多。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54.07万元,支出决算为47.46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退休和调出。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68.30 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07.8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03.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公用经费65.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137.18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0,950.3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51,137.18万元,占比为100%。
(1)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565.3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项目建设。
(2)城乡社区支出(类)污水处理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项)年初预算为186.81万元,支出决算为70.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7.8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投入减少。
(3)城乡社区支出(类)污水处理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代征手续费(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增加代征手续费。
(4)城乡社区支出(类)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9,491.1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增加棚户区改造债券资金投入。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万元,原因为无增减变化。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0万元。
2019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原因为本单位无此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减少0万元,原因为本单位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减少0万元,原因为本单位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减少0万元,原因为本单位无此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减少0万元,原因为本单位无此项支出。
2019年度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次,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量0台,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保有量0台,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接待0批次,0人次,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02万元,比2018年增加17.90万元,增长176.87%。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增加。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49.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0.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49.2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9.4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房屋19,530.5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3,573.52平方米,业务用房71.29平方米,其他用房15,885.78平方米。共有车辆20台,其中,厅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0 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 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 台、其他用车1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单位业务用车;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其中:单价100 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七、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9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价,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2018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用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共组织对0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组织对0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本部门决算中无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八、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根据《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9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支出口径: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参公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