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0年9月29日做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9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3日 (5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小熊才菌包厂菌包及
木耳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0】20号
2020.9.29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0】20号

关于东宁市小熊才菌包厂菌包及
木耳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小熊才菌包厂  :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环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小熊才菌包厂菌包及木耳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东宁镇北河沿村(市供销联社对过)。项目占地面积787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本项目利用现有房屋作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新建一座养菌车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用于菌包的培养。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2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包括软化处理废水)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物质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收尘、废弃菌包统一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筛选废料集中收集后外运堆肥;不合格菌包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生产设备、风机及水泵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
6、加强地下水防护措施。对化粪池进行防渗处理。化粪池采用混凝土防渗系统,使其形成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防渗衬层,侧壁墙设防水砂浆抗渗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