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1月5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2日 (5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东宁市和兴菌包厂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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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东环建审【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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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
关于东宁市焦家菌包厂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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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
关于东宁市绥阳镇强子菌包厂年产7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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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0】23号
关于东宁市和兴菌包厂
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和兴菌包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和兴菌包厂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细鳞河村东胜屯。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为1800㎡,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500m2,办公室50m2,锅炉房100m2,库房150m2,1台4/h生物质蒸汽锅炉。设计生产木耳菌袋600万袋/a。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界设围墙或遮挡物,土堆、料堆要进行遮盖防止扬尘;地基挖掘产生的临时弃土应及时处理;运输车辆不超载,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产尘量;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扬尘区及道路进行喷雾洒水;
当风速大于8m/s时,应停止土方施工;施工场地应硬化,场地的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抽出用作农田施肥。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生物质压块或颗粒在编织袋中储存、避免遇水、火源,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运输车辆苫布覆盖、限速、限重、厂内洒水抑尘,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用于锯末加湿、锅炉房灰渣加湿、除尘间收集的飞灰加湿。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锯末、石灰、豆饼收集后重新使用;破损塑料袋出售给塑料颗粒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炉灰农户外运做草木灰农田施肥。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牡东环建审【2020】24号
关于东宁市焦家菌包厂
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焦家菌包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焦家菌包厂年产6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柳毛村二屯。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1250m2,设计生产木耳菌袋600万袋/a,本项目新上一台4t/a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界设围墙或遮挡物,土堆、料堆要进行遮盖防止扬尘;地基挖掘产生的临时弃土应及时处理;运输车辆不超载,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产尘量;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扬尘区及道路进行喷雾洒水;
当风速大于8m/s时,应停止土方施工;施工场地应硬化,场地的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抽出用作农田施肥。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生物质压块或颗粒在编织袋中储存、避免遇水、火源,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运输车辆苫布覆盖、限速、限重、厂内洒水抑尘,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用于锯末加湿、锅炉房灰渣加湿、除尘间收集的飞灰加湿。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锯末、石灰、豆饼收集后重新使用;破损塑料袋出售给塑料颗粒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炉灰农户外运做草木灰农田施肥。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牡东环建审【2020】25号
关于东宁市绥阳镇强子菌包厂
年产7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绥阳镇强子菌包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绥阳镇强子菌包厂年产700万袋木耳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绥阳镇三道河子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2338m2。设计生产木耳菌袋700万袋/a,本项目新上一台4t/a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界设围墙或遮挡物,土堆、料堆要进行遮盖防止扬尘;地基挖掘产生的临时弃土应及时处理;运输车辆不超载,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产尘量;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扬尘区及道路进行喷雾洒水;
当风速大于8m/s时,应停止土方施工;施工场地应硬化,场地的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抽出用作农田施肥。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生物质压块或颗粒在编织袋中储存、避免遇水、火源,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运输车辆苫布覆盖、限速、限重、厂内洒水抑尘,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用于锯末加湿、锅炉房灰渣加湿、除尘间收集的飞灰加湿。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锯末、石灰、豆饼收集后重新使用;破损塑料袋出售给塑料颗粒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炉灰农户外运做草木灰农田施肥。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