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011176754 所属栏目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0-11-17
主题分类 其他 机构分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关于申报2021年度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东宁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第2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确保我市自2021年1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现就申报缴费工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二、申报方式

1、已经开通网上办公服务大厅的单位申报方式

已经开通网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业务的参保单位需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进行2021年缴费基数申报。各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11月1日起登录网上办公系统,下载“单位工资申报说明”和数据,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录入并上传《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注:已开通网上办公的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社保中心不再受理。

2、未开通网上办公的企业申报方式

未开通网上办公服务大厅的参保单位到社保中心进行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业务经办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携带数据盘到社保中心拷取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并于12月15日前将数据报回社保中心(回盘时需携带单位公章)。

注:职工养老保险(46号)窗口,失业保险(31号)窗口,工伤保险(45号)窗口。

三、申报材料

未开通网上办公系统的,申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2、《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职工工资表(2020年1月至12月);

4、应付职工薪酬总账、明细账。

提示:

1)所有报送的材料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下载表格方式:网上服务大厅首页→帮助中心→下载中心→业务经办表格下载。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职工2021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由于省人社厅还未公布上一年社平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暂时按照2020年的缴费基数申报。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牡丹江市启用2020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要求,2021年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下限)为3257.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上限)为16288.50元/月。

3、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2006]60号)的精神,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五、有关要求

1、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金额核算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对瞒报、漏报、少报或多报的企业,一经查实不但责令其改正,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参保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缴费基数的申报,确保2021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按时启用。

3、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业务联系电话:3688023、3688032、3688035

 

                                         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