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及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的规范用语应当包含“我们是XX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本次行政执法活动将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的意思表示。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时,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开始,至行政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全过程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执法中队队长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案件有案可查。

    第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与当事人已产生纠纷和争议的、作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