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发改局(粮食局)自由裁量权标准
粮食流通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 ||||
序号 | 具体权力 | 实施依据 | 情节 | 实施标准 |
一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 1、粮食收购者申报资料符合许可条件的。 | 依法受理,经审核决定后,发放许可。 |
2、粮食收购者申报资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 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缺少的许可要件。 | |||
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本实施标准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