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三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东宁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冷冻冷藏库、农贸市场、水产品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寄递服务企业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一旦从东宁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向供货方及时索证索票,备齐“四项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保存包装备查。对于缺少“四项证明”、追溯信息以及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二、从东宁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食品入库(柜)前,要主动负责查验核对有关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四项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后才能入库(柜),入库(柜)后必须做到核酸检测每批必检、每周必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三、凡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查验“四项证明”,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按规定做好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销售场所必须要设专柜、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从东宁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贮存服务、物流配送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主动向市场监管局申报信息,包括货主单位、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含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存放地点、“四项证明”、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国等信息。

五、全面建立装卸、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加工等接触冷链食品的人员台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着工作服等防护措施,避免直接频繁接触货物表面。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环境、食品及包装、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员名单要及时上报至东宁市疾控中心,确保食品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六、广大市民尽可能不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四项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选购后,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做好消毒处理;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04533688162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