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情节复杂的案件;

    ()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

    ()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1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处罚事项。

    第四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法制审核提交。

    第五条  局法制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査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法制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对事实清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撇销案件。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査,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办案部门收到局法制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部门对局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审核机构复核; 局法制审核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一条  市文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办案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法制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办案部门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