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104039219 所属栏目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9-05-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机构分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TXT
关于实地稽核2019年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比例从20%降至16%。东宁市社保局稽核股将于2019年5月1日起对市区所有参保缴费单位(包括未申报的参保企业)进行实地稽核。具体稽核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原执行28%比例分类的单位以及原执行20%比例分类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单位,自5月份起平均工资标准由56820元调整为55290元。
二、自2019年5月1日--12月31日,全省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55290/年)标准做为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对于原按5682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中高于55290元的300%比例的,按55290元的300%重新确定,核定后月缴费基数下调至13822.50元/月;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56820元的60%比例核定的,下调至2764.50元/月。
缴费基数上限:13822.50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2764.50元(月)。
四、各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单位公章及上年度财务决算(会计凭证);
2、上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总帐、明细帐;
3、福利待遇发放明细表;
4、上年度职工工资表(1-12月)。
5、上一年度在职职工花名册。
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另携带:2019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经职工本人签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到社保局205室进行稽核。
稽核股电话:3688028



                                                     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