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东宁市政务公开办有关要求,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东宁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直属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与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及解读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各项职能工作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在线申报、统计数据、标准规范等。

(五)资金信息。可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和可公开的其他资金信息。

(六)统计数据。各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报告,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等可公开的统计数据。

(七)其他。年度信息公开报告,事故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人事信息、通知公告,执法监督信息、专题栏目信息,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的具体网址为东宁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东宁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消息、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为: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东宁市河北新区景明街1号党政办公中心2号办公楼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3680411

电子信箱:3666605@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680411,办公地址:东宁市河北新区景明街1号党政办公中心2号办公楼,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