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东宁市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畅、安、舒、美、洁”的农村公路环境,实现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的目标,对我市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规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我市起草了《东宁市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东宁市美丽农村公路创建方案》《东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希望市民朋友及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建议,市政府将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并全力抓好落实推进。

征集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19310日,联系人:姜惠元,联系电话:0453—3622450,电子邮箱:dnxzfbyjs163.com;邮信地址: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609室,邮编:157299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5

 

 

 

 

 

 

东宁市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畅、安、舒、美、洁”的农村公路环境,完成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部、省关于农村公路发展新要求,深入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公路路域环境状况,提高通行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实现涉路违法事项基本消除,路域环境绿化、美化基本实现,路域管理趋于规范,长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完成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1.治理村镇过境路段环境。治理农村公路两侧的集贸场所清理占路经营,确保店铺门前干净整齐;合理布置垃圾箱,落实村镇垃圾清理责任,统一收集转运农村垃圾;对已建的公路两侧建筑物、货物集散地和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沿公路平行扩建的,依法拆除扩建部分;清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做到路田、路宅分家。

2.清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拆除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妨碍安全视距、遮挡公路标志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用地外缘公路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

3.规范沿线标牌宣传标语。全面清理全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制止乱贴、乱画等行为,更换或维修已破损公路标志标牌。对误导行车或影响视线的商业性广告等非公路标牌依法进行拆除。

4.治理沿线违法经营和运输。清理农村公路两侧占用公路用地的散装货物集散地、建设工地及沿路经营门店;完善排水设施,确保路面无积水;强化对容易造成公路环境污染的运输车辆监管,避免车辆带泥、带水污染公路;对拉运砂石车辆实行加篷覆盖、密闭运输。

5.强化桥涵、边沟、排水沟管理。治理农村公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砂、采石、爆破作业及倾倒废弃物等问题;恢复因挖砂采石形成的可能危害公路桥涵安全的河床。完善排水沟设施,平交道口设置规范,确保边沟、排水沟排水顺畅,使用正常,整洁无杂物;治理公路边沟内堆放农作物秸秆等乱堆乱弃现象。

6.加强公路绿化管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对农村公路边坡用地、隔离带进行绿化。结合自然地貌,选择本土适生树种,注重乔灌花草合理搭配,突出绿化特色,使公路绿化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及时修剪树木,做到树木茂盛,标牌清晰。对主干公路缺失行道树进行补植,新栽路段绿化要突出特色,落实绿化管护责任,切实提升公路品位。

7.强化视觉区绿化、美化管理。清理农村公路沿路可视范围内弃渣堆渣及垃圾,拆除或粉刷覆盖有碍观瞻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的破旧建筑物,确保公路沿线视觉感官舒适、生态环境和谐。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94月)

根据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人员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分析存在的差距,重点做好两项调查,即农村公路路况调查和安全环境调查,再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二)做好宣传发动(20195—20196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路与宅、田状况进行有效确认,对新建民宅要按规定控制,对搭接不规范,造成边沟堵塞排水不畅、影响路容路貌的逐一进行走访,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明确标准及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集中整治实施(20197—202010月)

按照年定目标有序推进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检查力度,及时汇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努力实现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要求。

(四)完善自查迎检(202011—202012月)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对路域环境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形成完善资料,迎接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殿武同志兼任。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迅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指派专职人员,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达到治理要求。市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明确农村公路用地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反馈工作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

 

 

 

 

 

 

 

 

 

东宁市美丽农村公路创建方案

 

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安排部署,根据《黑龙江省美丽农村公路创建方案》(黑交发〔2016197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村公路发展新要求,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逐步提高农村公路通畅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东宁市美丽乡村建设提供高质量的交通基础设施。

二、工作目标

“美丽农村公路”创建要按照“夯实公路基础、美化路域环境、展示公路形象、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思路,做到路面技术状况优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施完善,视野路域环境良好,绿化、美化品质优美,公路文化氛围浓厚,沿线服务设施到位,达到行车“畅安舒美”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路面:处置并消灭白色路面病害(裂缝、断板、错台、沉陷、唧泥、拱起、边角剥落、麻面露骨等)和黑色路面病害(泛油、拥包、轻微裂缝、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松散、麻面、啃边、翻浆等);砂石路面应保持路面平整坚实,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保持排水良好,及时清除路面及平交道口泥土和杂物,黑色路面边石(界石)要完整成线,清理干净,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6米及以上宽度路面按标准施划热熔道路标线,经常保持标线清晰醒目。

(二)路基:预防、处治路基病害,保持公路路基稳定,无冲刷。

1.路肩:应保持平整坚实、整洁无杂物,路肩的肩线应保持顺直成线;路肩宽度要达到标准要求,路肩横坡适宜,及时修复路肩,保持无车辙、坑槽、隆起、沉陷,缺口;路肩草皮高度修剪后不高于10厘米。

2.边坡:应保持稳定、平顺、无冲沟,达到1:1.5比例;边坡草皮高度修剪后不高于15厘米。

3.边沟:边沟规则,沟底及上口四条线顺直;穿越村、镇路段边沟尽可能砌筑;及时排除堵塞,疏导水流保持畅通。

4.树床:应保持上平面无坑洼、隆起,杂草清理后高度不超过10厘米;树床宽度可根据路段两侧农田及建筑物实际距离确定。

(三)桥涵:积极改造四、五类桥梁;无桥头、涵顶跳车现象;桥涵各部位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发现堵塞必须立即疏通,桥面积水应及时排出;所有桥涵帽石、栏杆及扶手必须常年保持完整、美观,桥梁栏杆、扶手要统一刷白,桥梁端柱和涵洞端墙两头刷红白相间的标志色。

(四)绿化、香化:提倡乔、冠、花、草多层次绿化、香化、美化,消灭绿化空白段;加大香化、美化覆盖面,适宜路段可以设计多层次园艺景点;适时对路树、花草进行浇灌、修剪,保持树形整齐、美观;保证行车视距,统一用石灰水进行树干刷白,高度统一。

(五)交通标志:要全部按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宽变窄、警示标志、平交道口、弯道、坡路、学校)、禁令标志(限速、解除限速、限载)、指示标志(里程碑、地名牌)、指路标志(指向牌)、旅游区标志和其他标志六类。高路堤路段应设置波形护栏;村屯进出口和学校两侧设置减速带;交通标志标牌、警示桩、轮廓标以及防撞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擦拭,交通标志及标线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扫(洗),使其保持整洁、醒目;发生局部脱落、破损时应用原材料进行修复或更换。路线起、止点要设置路线情况、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牌。

(六)平交道口:达到平交道口衔接平顺,标志齐全鲜明,无视线障碍物。

(七)过境路段: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整治;过境路段的路肩必须硬化、边沟必须石砌或砖砌;过境各镇村屯全部设置“艺术栅栏”实现“路宅分离”,边沟与“艺术栅栏”中间进行绿化、香化,有条件的要进行灯饰亮化;取缔占道摆摊经营,过境路段垃圾要进行定点收集,集中运输到垃圾处理点,不得任意倾倒或运往村头路边;过境路段无违法建筑、侵路占路、设置或悬挂非公路标志,彻底消灭“六乱现象”;要实行门前“三包”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八)养护中心(工区、道班):道班房及面向公路的正面院墙,涂以浅黄标志色(高级装修除外),悬挂“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和公路路徽标记;庭院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机具设备、材料要摆放整齐,搞好庭院绿化、香化、美化建设;道班要满足养护生产生活需要,沿线道班均应达到省级规范化道班标准。

(九)非公路标志广告:清理未经批准设立的杂乱广告宣传牌;对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实现统一规划,达到统一美观,间距适宜、无遮挡公路标志,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四、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美丽农村公路”建设是巩固和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将“美丽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把创建“美丽农村公路”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目标之一,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为“美丽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提供支持,确保“美丽农村公路”建设取得实质成效。东宁市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全市“美丽农村公路”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路产路权维护、超限运输治理,并与各镇、村按所辖区域签订日常保养合同。

各镇、村按照市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创建活动。

(三)大力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农村公路过境路段路域环境治理是“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也是“美丽农村公路”建设重要节点。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公益广告为平台,倡导文明新风,在各镇、村屯修建主题广场、绘制文化墙、设置宣传牌,普及“五德十礼”,完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创作并传唱村歌村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带头清边沟、除杂草,带头拆除占道建筑,带动每个人都成为“美丽农村公路”的建设者、管理者。

(四)有序开展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工作。各镇要充分利用土地确权有利契机,开展农村公路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工作,确保2019年完成县级公路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乡级公路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逐步完成具备条件的村级公路,争取扩大覆盖面。

(五)加强绿化、美化工作。要以与农村的天然、淳朴、绿色、清新的环境氛围相协调为主线,规划实施绿化、香化、美化路段,采用不同树种、花卉实施绿化、香化,消灭绿化空白段;路肩、边坡、边沟、树床自然草覆盖,草高不得高于10厘米,根据实际情况路肩可以间隔50米进行不同品种香化,有条件的路段可以全覆盖式进行香化。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该活动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1912月,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统筹排查治理阶段(2019年3月—20196月)

一是严格按照“六个同步”的要求统筹在建的示范路,管理养护示范路的路基路面、高坡边、高挡墙、桥梁、涵洞、沿线设施等使用性能、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排查;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等基础设施设置。二是对该路线影响交通的户外广告、控制区内建筑物、乱堆乱放、占道经营、超限超载等有损公路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97月—20199月)

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督查,保证资金、人员、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市“美丽农村公路”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效实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10月—201912月)

认真总结“美丽农村公路”创建活动经验,开展好自评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东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包括桥涵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遵循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建养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组建各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域内乡、村级公路的巡查、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市政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相关单位、镇政府和行政村、各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市县道和乡道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村级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好路产路权。

(四)各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市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护好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桥涵构造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好路产路权。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方式进行。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是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要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形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村级路养护集中会战,组织农民出工出车,上砂石料,保证农民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县道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绿化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和实施,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要建立健全数据库,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包括水毁、翻浆、雪阻等)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村公路管理所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修建、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省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到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路政管理。要加强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村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八条 行驶在农村公路上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黑龙江省乡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健全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一)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主要由省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县乡投入和农民“一事一议”等几部分组成。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直拨到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行业管理经费每年要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市政府每年投入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进行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自然灾害处置,逐步建设安全、耐久、便捷、畅通的农村公路网络。

(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拨付的养护资金,各镇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自筹资金。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混合使用,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接受市财政、审计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都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之中。对考核优秀的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镇,核减直至取消当年以奖代补资金及下年度定额补助资金。对取消和核减的补助资金,作为以奖代补资金继续用于全市、乡、村级公路养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