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1.对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扣留的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流程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监护人。

 

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5.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的强制传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6.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