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

2.2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灾害分级

3.4信息报送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灾害处置

4.4社会动员

4.5物资使用

4.6扩大应急

4.7信息共享和处理

4.8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人员保障

6.5监督检查与奖惩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时间

8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积极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原则,加强监测预警和检疫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3全民动员,共同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检疫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东宁市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2.1市指挥部组成

:张秀月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由万庆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志刚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局、市气象局、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绥阳镇政府、道河镇政府、老黑山镇政府、大肚川镇政府、三岔口镇政府、东宁镇政府、东宁海关。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各镇指挥机构、林场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市的防控工作。

2.2.2办公室: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林业有害生物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及工作建议,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及事件发展的新闻;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各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3.1防控处置

市林业和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宁海关:负责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调集应急设备、药品、物资;负责禁止有关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调运和进出境;负责有关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过程提供科技支撑和专家咨询服务。

2.2.3.2疫区封锁

市公安局、市林业和: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疫区实施封锁、交通管制和治安维护。

2.2.3.3气象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为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人工降雨等调控。

2.2.3.4环境监测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预防发生环境污染及火险事故,及时处置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及火险事件。

2.2.3.5卫生救护

市卫健局:负责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过程中的农药中毒事件,以及林业有害生物对人体产生的直接危害,及时对中毒人员或受害人进行救治。

2.2.3.6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交通运力和工程抢修设备,抢修、疏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桥梁等,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送。

2.2.3.7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调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管。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政府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机构,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森林管护人员的作用,进行常年监测、监控;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存环境的林业有害生物,应由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或指定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对不能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迅速组织取样,送国家指定实验机构检测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3.2预警

各镇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林业有害生物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存环境等信息进行预警。

3.3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

特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致5人上受感染;全国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和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并致林木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00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0公顷以上;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发生农药中毒安全事件,危及3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

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致5人以下受感染;全国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和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并致林木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下;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公顷以上、10000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发生农药中毒安全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较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00公顷以上;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林业有害生物单一种类在市内严重发生,重度发生面积在10000公顷以上;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发生农药中毒安全事件,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或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上、100公顷以下;重度发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发生农药中毒安全事件,危及 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人以下中毒。

3.4信息报送与发布

3.4.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3.4.2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较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报经牡丹江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重大和特大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限发布。

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明确界定为“秘密”的,不得随意对外公布,需要报道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应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牡丹江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较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各项防治、救援工作。市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4.1.2Ⅳ级响应

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请上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指挥协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至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3.1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处置

突发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林草局负责制定除治实施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应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2检疫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处置

4.3.2.1疫区划定:专家技术组迅速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传入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研判,确定传染源和疫情中心区,将中心区林班及相邻林班划为疫区;疫区所在镇及相邻镇划为重点监测治理区。

疫区划定方案和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应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规模较小,扩散可能性低的,或省政府未批准疫区划定前,可由市指挥部确定为疫点,按疫区处置程序进行。

4.3.2.2疫区封锁:预案启动后,市林草局应立即划定封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目录,停止办理相关的调运手续,禁止被封锁划定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疫区。

4.3.2.3除害处置:对审定的检疫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清除;对经除害处理后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及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复检,对复检合格的,发给《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对复检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除害处置。

4.3.2.4隔离救治:对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人员应由市卫健局指定的医院开展紧急救治,并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4.3.3药品使用与环境保护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用药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检验合格的药品,积极开展无公害防治。在应急处置中确需使用高毒药品的,应经市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环保、消防部门应对环境污染、火险隐患进行严密监测,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火灾险事件。

4.4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5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各级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6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在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牡丹江市或省提供援助的,报请市政府上报牡丹江市政府请求支援。

4.7信息共享和处理

4.7.1经上级指挥部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的,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7.2接到通报的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林场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7.3市指挥部经上级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7.7.4市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对外报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4.8应急结束

市林业和局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发生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市林业和局的意见,市指挥部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5.2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业重大生物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级政府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5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应急指令,按照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林业和局对《东宁市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玩忽职守、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各地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市林业和局要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积极开展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知识;每年要分层次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测报点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的业务培训;积极组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基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和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东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0二0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