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0号)和《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