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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7-02-23
  • 名称:关于 印发东宁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政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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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 印发东宁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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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届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17222日       


 

                                    东宁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5号)和《牡丹江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牡政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救助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 救助事项包括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第五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市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城区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七条 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医院病历和费用原件与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低保证明或者其他致困证明以及社会救助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城区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镇政府(城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一条 镇政府(城区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二条 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城区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申请总数的50%的比例进行核查,并组织评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较小,低于500元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政府审批,但应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审批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七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市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待遇每月审批一次,因遭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市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应做到特事特议特批。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并及时分办、转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档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1日至1231日)只救助1次,特殊情况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救助2次。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救助需要确定。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0元。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患有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困难家庭,根据医疗费支出情况给予10005000元救助;

(二)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给予1000元救助;属中高等教育的学生家庭给予20005000元救助;

(三)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者,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多少给予10005000元救助;

(四)因其他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给予5000元救助;

(五)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中居住在社会福利院或者敬老院,年满7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可申请享受1000元的临时救助;

(六)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要依托镇(城区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市政府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和引导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市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十七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留存本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担负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审批责任;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区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停止临时救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1119日发布的《东宁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