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104307018 所属栏目 部门工作 发布日期 2021-04-3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机构分类 教育局 体裁分类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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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第二小学章程公示

东宁市第二小学章程公示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东宁市第二小学章程,并经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审核同意,现予以公示。

 

                           

                 东宁市第二小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东宁市第二小学。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东苑路22号。

第四条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1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宁市教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教育师生,用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凝聚师生,坚持以做最好的自己为办学理念,强教师素质之功,兴科研强校之风,走创新改革之路,稳步实施特色办学,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牡丹江市委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学校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工作;负责小学义务教育工作;负责实施正确的教育教学方法,正确处理教学、教研的关系,搞好学科教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水平;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完成市教育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全日制小学教育;

(二)服务基础教育,引领教师成长;

(三)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组织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2.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核、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5.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6.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8.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议事规则:

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3.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支部会议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办。

第十七条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本单位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学校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校长、副校长的产生方式为东宁市教育局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东宁市第二小学任免。

第二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办。负责党建全面工作;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舆情工作;党员培养工作;党组织关系接转;文书档案工作;负责指导工会组织开展全面工作;负责团支部和少先大队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师资管理工作、青年教师的培养、年级学科组长的考核聘任;负责教师学习培训的安排;学籍管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三)政教处。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心理教育;学生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常规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家校合作工作;留守儿童工作;师德师风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工作;学校基础建设工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责维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负责门卫封校管理、值班值宿、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的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成立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二)学生、家长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家长委员会可以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四)举办家长开放日,组织家长到校听课、参观,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度;

(五)开设校长接待日,方便师生、家长与校领导沟通交流,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六)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疑问和建议;

(七)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八)可以向司法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政教处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接收投诉举报事项;

(二)调查了解情况,与当事人核实情况;

(三)班子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四)与当事人通报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五)答复上级部门或当事人;

(六)对反映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跟踪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资产包括东宁市教育局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本单位接受的捐赠应该与我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相关;

(二)本单位学生接受资助应以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为主;

(三)本单位接受的捐赠应是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经营收入所得的资金或物品。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牡丹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东宁市教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东宁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案经教师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报东宁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东宁市事业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东宁市事业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422日教师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