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9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6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69-2021年6月21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绥阳镇凯利达木业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9

 

2021.6.9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1】9

 

关于东宁市绥阳镇凯利达木业

锅炉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绥阳镇凯利达木业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绥阳镇凯利达木业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先峰小屯北侧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在现有锅炉房内拆除原有的一台4t/h燃煤蒸汽锅炉,新安装一台3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为生产采暖提供热源。项目总投资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4%。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锅炉净水装置产生的废水用储水池集中收集后用于厂区、生产车间及锅炉房内地面洒水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外排,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颗粒物经洒水等措施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均安置于厂房内,建筑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风机进出口均设软管连接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满足(GB12348—2008)1中3类标准。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灰渣及除尘器内收集的飞灰加湿后,作为草木灰定期用于农田施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69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