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持证执法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持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放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件为交通部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逐级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九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和补办。 

第十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收回并报上级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报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未经上级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