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2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6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624-2021年7月5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金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13

 

2021.6.24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1】13

 

关于东宁金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金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金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工业园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9817.44m2,设有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年生产加工650m³成品,购置台式钻床2台,拼板机1台,液压式旋转拼板机1台,自动单片纵锯机2台,宽带砂光机3台等加工机械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用于生产,不新建构筑物,厂房及车间均为现有,项目施工期工艺流程仅为生产设备的安装。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锅炉水综合利用(冲灰渣和洒水抑尘等)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利用内径0.5m,高30m烟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施胶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甲醛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设置集气收尘进行集中收集,通过集气管道进入到粉尘储存间的布袋除尘器,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逃逸的木屑粉尘利用生产车间的密闭性及定期洒水抑尘减少对外环境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经带盖垃圾桶集中和分类收集后,采用环保塑料袋进行承装,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木屑及木材废料、木屑粉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锅炉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封闭锅炉房内,定期拉运出厂,外售给周边村民用作草木灰定期给土地施肥综合利用,不做长期堆存烟尘经密闭暂存后,定期外售给有机肥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设置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均安置于厂房内,建筑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风机进出口均设软管连接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624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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