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6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5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东宁市盛翔经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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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1】14号
关于东宁市盛翔经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盛翔经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盛翔经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工业园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10011.3m2,设有生产车间、库房、办公室、锅炉房等构筑物,年生产加工单板2800立方米,配备3t导热油炉、旋切机、烘干机、带锯机、布袋除尘设备、30抱车一台、剪切机、3.5t叉车。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用于生产,不新建构筑物,厂房及车间均为现有,项目施工期工艺流程仅为生产设备的安装。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由周围农户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锅炉产生的废水厂区综合利用,用于灰渣加湿及车间厂区定期洒水降尘。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5%)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经带盖垃圾桶集中和分类收集后,采用环保塑料袋进行承装,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木质边角料及木屑、粉尘等出售给生物质颗粒加工厂用于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或外售给周边村民综合利用;锅炉灰渣收集后暂存于封闭锅炉房内,定期拉运出厂,外售给周边村民用作农肥综合利用,不做长期堆存;废导热油,定期由导热油公司负责更换并带走处置,不在厂内暂存。不设置危废暂存间。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均安置于厂房内,建筑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风机进出口均设软管连接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