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8月25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82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825-2021年9月3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益祥家庭农场食用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18

 

2021.8.25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118

关于东宁市益祥家庭农场食用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益祥家庭农场: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好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益祥家庭农场食用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石门子村(村委会东侧500m处)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4471.05平方米,建筑面积12312平方米,设有培养室、生产厂间、培育室等相关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界设围墙或遮挡物,土堆、料堆要进行遮盖防止扬尘地基挖掘产生的临时弃土应及时处理;运输车辆不超载,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产尘量;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扬尘区及道路进行喷雾洒水;

当风速大于8m/s时,应停止土方施工;施工场地应硬化,场地的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田施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村委会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排入防渗旱厕进行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和外运堆肥,不外排。生产废水主要是锅炉产生的软化处理废水,回收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菌种培养器皿清洗废水,用于食用菌喷灌,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一台2t/h生物质蒸汽锅炉和一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分别用于厂房供热和生产供汽。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30m、35m高的烟囱排放,满足《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要求。采用苫盖、厂房密闭和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带盖垃圾桶集中和分类收集后,定期送至市政环卫部门指定倾倒地点,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和不合格产品均回用于生产;锅炉炉渣和捕集的烟灰进行集中收集和分类保持后,外售给收购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同时,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标准执行。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在生产厂房内,利用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方法进行设备噪声的防控与治理。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825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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