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东)应急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东应急发〔2021〕6号
2020年5月10日,我局对王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于2021年4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1〕2号)。经复查发现,(东)应急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日期超出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程序有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东)应急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告知。
东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