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案件简要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文号 |
1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 东宁市贵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9月23日接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牡东环罚字[2021]20号 |